全國95%的農地都是要用作種植的,用作種植的農地,關鍵是使用權。農民種什么的自由是土地使用權決定的,農民并非非得有了土地所有權才能面向市場決定種什么和怎樣種。或者說,只要是用于農作,更大的農地權利對于農民其實并無意義。那么,農村是否有人需要更大的土地權利?當然也是有的,不過,并非是真正耕作土地的農民(耕者),而是兩類已經離開或即將離開土地的農民(非耕者)。
換句話說,真正要求更多土地權利的農民,往往并非是耕田種地的真正的農民,而是已經脫離農業進入城市的農村人。這些人有的已經在城市獲得穩定就業和收入,成為了地道的城里人,比如大學畢業后在城市參加工作的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他們因戶口已經轉入城市,村集體就可以收回其承包地。還有的通過做生意、當包工頭、辦廠,而獲得大量收入,因而可以在城市買房安家等等。這些已經融入城市生活的人們,已經不依靠土地來獲得收益了,但若仍然可以占有土地,他們就愿意讓土地空在那里,或租給耕者耕種以收取租金。他們因為在城市有固定的收入來源,而不愿意將土地權利徹底流轉出去——農地流轉出去也值不了幾個錢,他們因此將土地放在那里“有著”,等著土地將來的升值,或留作“鄉愁”。
還有一種外出的農村人希望有更大的土地權利,就是那些進城生存仍然艱難的人,他們在城市務工,但務工收入不足以支撐他們在城市安家生活,他們在城市做小生意但總是面臨資金短缺的困境,他們在城市生活艱難且風險很高,總是處在風雨飄搖的狀態,因此,如果有更大的土地權利,可以將土地抵押或賣掉,他們就可能獲得一筆在城市安居的資金,從而提高了在城市生存下去的機會。不過,農地不可能賣出高價,這些賣地收入即使可以提高他們在城市生活下去的機會,往往也只能起很小的作用。隨著年齡增大,在城市務工收入降低,越來越難以在城市體面地生存下去了,他們會發現再想回去已經沒有可能了。
也就是說,那些離開了土地的非耕者往往希望有更大的土地權利,而這些非耕者中,一類是已經在城市獲得穩定就業與收入者,他們在目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下面(也就是目前的土地產權安排下面)本應該將土地歸還給集體,再由集體分給真正的耕者。而有了更大的土地權利,他們就可以在不依靠土地收入的同時,仍然通過出租土地來獲取租金。
有了更大的土地權利而會將土地賣掉的非耕者,是那些進城務工但并未獲得穩定就業和收入者,他們希望通過將土地權利變現而提高在城市生存下來的能力。但恰恰這些人可能面臨進城失敗,一旦失敗,之前的土地權利又已變現,農村是再也回不去了。他們就可能不得不忍受比農村生活更加不體面和無尊嚴的城市貧民窟生活。考慮到中國九億農民的龐大數量,進城失敗而又回不去的農民即使只有少數,也會高達數千萬。龐大的城市貧民窟可能造成嚴重的政治社會后果,這是我們必須要有謹慎的農地制度的一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