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運作高手——創興置業原董事長陳榕生,最終還是栽在了資本市場中。日前,廈門市中級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陳榕生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判決陳榕生任董事長的上海祖龍景觀開發有限公司犯內幕交易罪,被判處罰金1915萬余元。不過,陳榕生不服一審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上海祖龍由此成為我國資本市場上首個因內幕交易被刑事判決的法人單位。
流產的重組 瘋漲的股價
僅僅10個交易日,股價從9.27元直上16.54元,漲幅接近80%——這只漲“瘋”了的牛股就是創興科技。
資料顯示,創興科技是廈門的一家A股上市公司,目前已經更名為創興執業。而陳榕生就是這家上市公司的前任董事長,持有近45%的股權。
除創興置業實際控制人外,陳榕生還有多重身份,他還是上海祖龍景觀開發有限公司、上海振龍房地產有限公司、上海廈大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根據檢察院指控,2007年2月開始,陳榕生計劃將其所控制的上海振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關資產注入創興科技,并安排人員與券商前期接觸。
彼時,創興科技的股價還在5元上下震蕩。
到了4月17日,陳榕生及創興科技高管人員開始正式與華歐國際證券有限公司人員王某某、檀某,在上海市浦東區“綠洲康城”陳榕生的辦公室,共同探討上海振龍公司資產注入創興科技的事項。后經雙方多次溝通,華歐國際于4月22日、25日向創興科技提交了再融資建議書初步方案;4月29日至5月7日期間,雙方就再融資及資產注入進行摸底和預評估工作后,確定進行資產注入并上報中國證監會。
這一期間,創興科技的股價漲瘋了。4月17日的收盤價為9.27元,之后一路狂飆,其中,4月27日,創興科技漲了9.55%,第二天又漲了8.07%。“五一”長假后開市的第一天,也就是5月8日,創興科技又直奔漲停,并最后收漲9.32%,此時,股價已經達到16.54元。
5月9日,創興科技因該股票三日漲幅超過20%,停牌一天。5月10日,創興科技發布公告稱“公司經詢問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其表示計劃將所持有的資產注入到本公司。相關方案尚未最終確定。為防止公司股票異常波動,公司股票于5月10日繼續停牌,到重大事項公告之日起復牌!
5月24日,創興科技發布公告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注入資產的具體實施條件尚不具備,現決定取消相關資產注入方案,公司股票于5月24日10∶30起復牌”。
自買自家股票獲巨利
盡管資產注入計劃最終流產,但號稱資本運作高手的陳榕生,非常明白資產注入對股價的影響。在2007年初剛開始籌劃資產注入的同時,他就將上海祖龍、上海振龍等公司的資金5090萬元,陸續轉入其分別控制的北京百立訊科技有限公司及廈門緣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湘財證券福州五四路營業部的股票帳戶。
2007年4月2日始,陳榕生利用上述兩個股票賬戶及緣合物業在光大證券(15.09,0.09,0.60%)上海張楊路營業部的股票賬戶,由其本人及其妻關某某操作,利用內幕信息大量買賣創興科技股票。
“考慮到公司的業績將有大幅增長,預計股票價格也會上漲,與其買其他股票還不如買賣自己公司的股票!碑敱粏柕綖槭裁促I賣創興科技時,陳榕生如是辯解。
證監會出具的認定函指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在本案中,陳榕生計劃以定向增發方式向創興科技注入資產這一信息,屬于《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該信息于4月17日陳榕生與券商正式接觸之日起形成,于5月10日創興科技發布相關公告時公開。
自2007年4月17日至5月9日期間,被告人陳榕生及其妻子關某某操作買入創興科技股票共計480多萬股,累計實際支付6003萬元,操作賣出141萬多股,實際收回2333萬元。
截至2007年5月9日,上述三個賬戶共余創興科技股票339萬多股,其市值扣除0.4%交易稅費后為5585萬元;上述時期內買入的創興科技股票累計賬面盈利1915萬多元。賣出股票收回的資金款項及相關收益由股票資金賬戶轉入上海祖龍。
此外,陳榕生及其妻子、母親的個人證券賬戶也在4月17日至5月9日期間多次買入創興科技,合計13萬多股。
檢方認為,陳榕生作為創興置業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創興置業股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賣出該股票,情節嚴重;陳榕生是上海祖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上海祖龍實施股票內幕交易犯罪活動中起決策作用,上海祖龍和陳榕生的行為均已觸犯了內幕交易罪。
內幕交易難逃法網
廈門中級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判定陳榕生任董事長的上海祖龍犯內幕交易罪,被判處罰金1915萬余元;陳榕生本人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上海祖龍違法所得1915萬余元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后認為,上海祖龍是創興置業的控股股東,陳榕生是上海振龍和創興置業的董事長及實際控制人,依《證券法》規定,上海祖龍、陳榕生是內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陳榕生的供述和證人證言相互印證,陳榕生組織大量資金進入股市準備用于買賣創興置業股票,與其正在推進的創興置業的資產注入計劃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表明其主觀上具有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創興置業股票的故意。
法院最終認為,陳榕生為了上海祖龍的單位利益,利用其擔任創興置業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的身份,在組織、推進創興置業以定向增發方式注入資產事項尚未公開前大量買進股票,上海祖龍的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上海祖龍因此成為首個因內幕交易被刑事判決的法人單位;陳榕生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策劃并組織實施上述行為,其行為亦已構成內幕交易罪。
法院同時認為,鑒于本案系單位犯罪,被告人陳榕生系為單位利益實施相關犯罪行為等情況,故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