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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成員國代表和歐洲議會周四(2日)達成協議,同意對歐盟范圍內的金融服務行業進行監管,并將從2011年起成立4個新的監管機構。 這一新監管協議達成后,歐盟負責內部市場和服務的委員巴尼耶在當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這一決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根據協議,歐盟將成立三個歐洲監管局分別負責對銀行業、金融交易和保險業進行監管,并同時成立一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進行監督。 在這一新的監管體系下,三個監管局將有權監督各國監管機構執行歐盟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對這些機構發布指令或提出警告。 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將負責制定一套統一的標準,對跨國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進行統一評估,并建立分級制度,反映金融機構的不同風險級別。 在涉及跨國金融機構的管理時,如果各國監管機構之間發生爭議,歐洲監管局將可以進行調停,調停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監管局還可以直接對相關金融機構下達監管決定。 為了提高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的信譽,歐洲央行行長將在頭五年內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 此外,歐洲監管局還將有權對特定類型的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金融活動進行調查,評估它們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 在緊急情況下,歐洲監管局可以臨時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的金融活動或者金融產品,并可以提請歐盟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永久性禁止這類產品或活動。 根據規定,這一協議還需歐盟27國財長在9月7日召開的例會上批準,并由歐洲議會在9月20日至23日召開的議會全會上正式通過。最終獲得通過后,新監管體系將于2011年1月開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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