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看上去都在平息的過程中。
博京大廈的新主人,正試圖讓這棟一度爛尾多時的商務樓重新開張。這棟位于蘇州吳江市中心的樓宇,曾經在2009年迎來了現任新華都集團總裁唐駿這樣的大買主,緩解了資金危機;又同樣因為唐駿等人的按揭,在2010年涉入一起億元“假按揭”案,再次陷入困頓。(詳見本報7月23日頭版《巨額貸款流入地下
唐駿卷入博京大廈是非》)偵辦此案的公檢機關亦出言謹慎。蘇州市檢察院表示已將案件退至吳江市檢察院,并將此案分割為“騙貸”部分和“高利貸”、“虛開增值稅發票”部分。其中,與唐駿相關的“騙貸”部分,由吳江檢察院向原開發商盛某出具了一份《不起訴決定書》。
而江蘇省公安廳給予此案的公開說法中,稱這起“假按揭”為“新型經濟犯罪”。
如同平息過程中的暗流,這份檢方《不起訴決定書》,首次清晰透露了唐駿在這起涉嫌資金上億的“騙貸”案中,沒有由其本人支付首付和貸款,按揭意愿并不真實的定論。
這個定論,與唐駿投資中的疑點暗合。本報先前調查得知,其投資的博京大廈疑點甚多,包括涉嫌“一房多售”,購房發生時土地和大廈物業仍處于被查封狀態,甚至唐駿和其他7名購房者之間還存在著互相代為還款的記錄。
“這是典型的‘借人頭’做法,就是借假的購房行為套取銀行信貸資金,是房貸審查環節尤其需要警惕的做法,風險很大。”一位不愿具名的外資銀行信審人士分析說,在這個案件中貸款總額達到1.4729億元,支付的首付款則約為數千萬元,貸款完成之后開發商即可獲得近億元的資金“解渴”。
假按揭的暗角
由吳江市檢察院7月20日出具給吳江博京大廈原開發商盛某的《不起訴意見書》認定,2009年4月10日至7月15日期間,盛某與王某安排的包括唐駿在內的8名親友簽訂了15份博京大廈購房合同,并由王某全部支付首付款和每月月供,以8名購房者之名在某股份制銀行蘇州分行辦理了按揭貸款,貸款總額達到1.4729億元。
在全部貸款中,唐駿1人的貸款達6筆,金額計1.1285億元。
其中,最重要的檢方認定在于“由王某全部支付首付款和每月月供”。據本報記者了解,這一細節背后的證據顯示,在唐駿等購房者完成貸款之后,隨即由王某將數千萬元首付款直接退回到購房者賬戶。
根據本報此前的調查顯示,博京大廈在唐駿等人的購買時點正處于土地和物業被查封狀態。而且,在查封之前,唐駿所購買的1-6層商鋪就曾發生過一次交易,直至唐駿購買之時,這6層的物權還在他人之手。之后,包括唐駿在內的多個購房者都有互為還款的記錄,疑點眾多。
這份檢方的《不起訴決定書》也對作案的動機和手段亦有清晰表述,稱此做法的目的是王某欲收購盛某企業,采用的方式是“銷售該公司的博京大廈,再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方式,以此來解決該公司的資金問題”。
《不起訴決定書》中透露,唐駿等人的這15份購房合同均未在吳江市建設局網簽備案。
依據與此案無關的銀行系統人士的看法,相同來源的首付款和還貸來源,再加上未備案的購房合同,已經很大程度上可以判定是一種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相互串通的假按揭行為。
但定性之后,檢方做出了對開發商不起訴的決定。相關銀行的自查也強調稱,唐駿相關的購房手續完整,并至今按月還供,銀行貸款未遭受損失。
一位江蘇知名律師所的律師分析稱,開發商利用虛假合同來騙取銀行貸款緩解資金壓力的情況比較普遍,在額度不大的時候,多以是否繼續還貸為判斷依據,是否有償還能力也是認定的重要標準。
據本報記者了解,這份《不起訴決定書》是此案在檢察階段的最終認定結果,所有起訴程序已經走完。該案的另外兩項相關罪名“涉嫌虛假貼現發票”和“高利貸”等已做另案處理,具體結果可能將于9月落定。
雖然起訴程序走完,此案仍存在一定變數,如果公安機關不認可這一結果,可以采取“不起訴救濟手段”,申請復議。
“新型犯罪”爭議
各方目前對于此案的走向存在爭議。
今年3月,蘇州經偵支隊將此案偵結后,移送吳江市檢察院。
在起訴意見書中,警方將此案定性為“騙取貸款用于高利貸轉貸案”,初步認定購買商鋪的合同為虛假合同,涉及金額1.1285億元。根據本報記者獲得的信貸資料,唐駿曾于2009年7月一舉購入博京大廈一至六層商鋪,面積為17922.77平方米,合同總價2.2576億元。
但檢方和警方的看法出現了一些不同。5月14日,檢方將此案退回到警方補充偵查。據了解,補充偵查的主要內容是“是否造成巨大損失,并且達到標準”。在2010年4月和2010年7月,檢方也因為同樣的原因,曾兩度延長審查起訴的時間。
吳江市檢察院的相關人士向本報記者解釋稱,該院對此案做出不起訴結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至今還款正常”。
“根據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法律規定,騙貸案件是一種結果犯罪,衡量是否犯罪的標準是,是否造成巨大損失,如果達不到一定標準,就不算是騙貸。”上述相關人士說。
一位江蘇知名律師所的律師分析稱,檢察院的這一定性與公安初步認定“騙貸”的差異在于,對騙貸案件認定的一個重要標準是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一般而言,是否斷供是作為非法占有目的的最顯著的判斷標準”。
“以犯罪數額為定罪標準可能也是一個與現實妥協的方法。”一位銀監系統的人士稱,目前在房貸領域,開發商以虛假合同辦理假按揭,騙取銀行貸款來緩解資金壓力的現象并不罕見!斑@些行為中,借款人和開發商一般都是假按揭的知情和合謀者,如果不以銀行損失的數額做為標準,可能甄別難度很大!
但這位律師同時表示,如果不加甄別,這些“假按揭”如同埋伏在中國銀行系統的一顆地雷。
今年3月北京就有一起類似的案件被重判——曾列“中國400富人榜”的謝根榮從建設銀行騙取貸款6.6億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而以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行長顏林壯有期徒刑20年,副行長趙峰有期徒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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