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武漢餐飲行業經營規范》規定:“餐飲企業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有權對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
如果說這個通篇對商家充滿“善意”的規定,出自餐飲行業協會之手,我們還可以理解;但問題在于,《規范》是由武漢餐飲業協會、武漢市消協和武漢市個私協聯合制定的。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武漢市消協,卻參與制定了這么一個如此明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規定,不禁讓人產生角色錯位的感覺——難道武漢市消協維護的是商家的利益,而不是消費者的利益? 據稱,《規范》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主要是為防范食品安全隱患。這樣的“善心”,就實在顯得多余了。 誰都知道,餐飲企業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真正原因,是酒水存在的暴利,餐飲企業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場價格的一至四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币虼耍M者有權選擇是否進行酒水消費。餐飲企業規定禁止自帶酒水無疑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然而,這樣一個損害消費者權益、中消協多次炮轟過的霸王條款,現在卻又從武漢市消協之手出來,這不能不讓人感到遺憾。 《中國消費者協會章程》規定,消協的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消協的工作是要通過實際工作,保護消費者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各項權利。消協應該當好消費者的“娘家人”、“保護傘”。 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對于不履行職責甚至角色錯位的消協組織,該怎么處理?我發覺,在現有的法律政策范圍內,這還是一片空白,找不到處理的依據。或許,這正是一些消協組織怠于行使維權職能的重要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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